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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办法》的通知
http://www.51daxue.cn 2013-11-25 17:11:00 来自: 教育部 [字号:  ]

教学厅〔2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招生单位,有关报考点:

  为做好2014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现将《2014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11月18日

 

  2014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办法

  一、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一)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对本地区招生单位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以下简称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负责对本地区招生单位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各省(区、市)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招生单位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和相关招生工作的督促落实。

  (二)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领导和管理本单位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各项工作。命题、制卷、机要寄送、阅卷等有关考务管理工作由研究生招生部门具体负责;招生宣传、录取工作由研究生招生部门会同港澳台工作办公室进行;被录取的港澳台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教学工作由招生单位的研究生院(部、处)负责,其他管理工作由招生单位负责港澳台事务的部门负责。

  招生单位不得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相关工作。

  (三)报考点负责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初审,招生单位负责复审。各报考点和招生单位要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不具备资格者不允许报考,如遇特殊问题,应报教育部批准,不得自行放宽报考资格。

  报考点不得接受中介机构代理报名。

  二、考试招生及学习方式

  符合港澳台研究生招生报名条件者,既可参加内地(祖国大陆)面向港澳台地区招生考试,也可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入学考试科目不设思想政治理论。

  招生单位既可使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招收港澳台研究生,也可不使用招生计划招收港澳台研究生。使用招生计划录取的考生,在学期间相关收费标准和待遇与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相同,并纳入计划管理,招生单位应根据实际录取情况安排一定招生计划用于招收港澳台地区考生;不使用招生计划录取的考生按有关规定收取学费等相关费用,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招生人数由招生单位自主确定。

  港澳台研究生按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兼读制)两种。

  三、奖学金及学费政策

  各招生单位要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29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325号)规定,接受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申请有关奖学金。

  港澳台研究生在学期间与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一样可参加本招生单位优秀生奖学金的评选。

  港澳台研究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招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确定。各招生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招生单位须将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所设港澳台研究生奖学金在招生简章中明确。

  四、考生报考资格

  (一)考生所持身份证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港澳地区考生,持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台湾地区考生,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

  (三)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四)有两名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五、招生单位及招生学科专业

  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师资、教学、住宿及其他条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招生单位,经主管部门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可以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

  申请开展港澳台研究生招生的备案报告应于初次招生年度前一年的9月30日前报送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高校学生司。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可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名称及代码要严格按照内地(祖国大陆)当年招收研究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招生单位要在“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校面向港澳台地区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gatzs.com.cn)及时公布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简章,并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印的招生简章及宣传材料,于2013年11月中旬前寄到各报考点。

  六、招生报考点

  受教育部委托,下列4个报考点负责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宣传、报名和初试的组织工作。

  北京: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联系人:秦彦超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010)68945819,图文传真:(010)68945112

  广州: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联系人:曹刚

  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69号,邮政编码:510631

  电话:(020)38627813,图文传真:(020)38627826

  香港: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联系人:邹重华

  地址:香港北角英皇道83号联合出版大厦14楼1404室

  电话:(00852)28936355,图文传真:(00852)28345519

  澳门: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 联系人:卢丽萍

  地址:澳门罗理基博士大马路614A-640号龙成大厦7楼

  电话:(00853)28345403,图文传真:(00853)28701076

  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大学生中心

  地址:澳门何兰园68-B号华昌大厦地下B座

  电话:(00853)28563533,图文传真:(00853)28563722

  七、招生办法及程序

  (一)发布招生简章。

  招生单位应于2013年11月15日前将招生简章及相关宣传材料(不少于5套)寄至报考点,同时将招生简章上传至“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校面向港澳台地区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gatzs.com.cn;技术服务工作委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联系电话:010-82199588)。

  招生简章主要应包括:招生单位简介,招生专业目录,收费标准、奖学金,招生人数,考试科目,复试、录取办法,招生单位代码、名称,详细地址、联系部门(人),电话、图文传真、E-Mail等内容。招生简章格式不做统一规定。

  (二)报名。

  报考点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为考生办理报名手续。

  1.报名办法。

  考生应提交以下报名材料:

  (1)身份证件副本;

  (2)《香港、澳门、台湾人士攻读内地(祖国大陆)招生单位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3)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同一底片的二寸照片两张;

  (4)学士学位证书或硕士学位证书副本(应届毕业生可于录取前补交)或同等学历文凭(持国(境)外教育机构学历的,报考点或招生单位有要求的,应到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5)大学本科或硕士阶段成绩单;

  (6)教授推荐函;

  (7)体格检查报告。

  报考点将考生应提交的报名材料收齐并核对无误后,按照《招收港澳台地区研究生报名库数据结构及字段说明》(附件3)录入考生信息并生成考生报名编号,并将报名编号填写在考生《申请表》指定的位置。报考点在规定时间把考生报名材料、考生报考情况表及附件3的报名库寄送有关招生单位。

  招生单位收到考生报名材料后,要认真审查,同时对报考点寄来《考生报考情况表》的各项内容进行认真核对(有误之处应用红笔注明),符合报考资格的,在该表的有关栏目内写明“准考”字样,不符合报考资格的写明“不准考”字样并注明原因。《考生报考情况表》要加盖招生单位公章于规定的时间寄回报考点。报考点根据招生单位寄回的考生报考情况表给考生核发准考证。

  报考点不接受中介机构代理报名。

  报考费由报考点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考虑到艺术类专业招生的特殊性,凡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到所报考的招生单位报名(或函报)并参加考试。招生单位应在招生简章中写明报名和考试的具体要求,报名及录取情况统计表要按规定的时间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报考志愿。

  (1)考生只能填报一所招生单位的一个学科(类别)、专业(领域)。

  (2)可兼报计划内全日制研究生或计划外全日制研究生。

  关于为港澳台人士设立研究生奖学金的情况,考生可向招生单位咨询。

  (三)命题和印发试卷。

  1.考试科目设置。

  报考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考试科目为外国语(满分值为100分)及管理类综合能力(满分值为200分);报考其他专业硕士研究生考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满分值为100分)和两门业务课(满分值均为150分);报考博士研究生考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满分值为100分)和至少两门业务课(满分值均为100分)。

  初试均为笔试。初试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个别科目如“建筑设计”可多于3小时,但不超过6小时)。

  2.命题要求。

  命题难度要和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难度大致相当,命题其他具体要求原则上与内地(祖国大陆)的相关要求相同。试题的表达方式及用词,要注意通用性,导语要清晰,以便考生按要求答题。

  各招生单位要加强对命题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命题、审题规章、程序,明确各环节责任人,保证命题质量,要认真审核与校对,避免差错。所选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命题人员要签订《命题质量保证书》。

  招生单位除制定考试大纲外不得以其他形式划定考试范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

  试卷须使用60克以上白纸打印,并确保内容清晰工整,不得手写。试卷的格式要统一、规范。

  3.试题的封装及邮寄。

  试题由招生单位用三层信封封装,通过机要邮寄。具体要求如下:

  小信封:每位考生的每科试题,分别装入小信封后密封,信封(格式见附件2)写明报名编号、考生姓名、招生单位名称、考试科目、考试时间。

  中信封:套装同一考生的各科试题的小信封后密封,封面注明“机密”、“试题”字样,并写明招生单位名称、考生姓名、报名编号。

  大信封:招生单位将本单位各考生的中信封及一份准考考生情况一览表装入同一个大信封。

  在北京报考点应试考生的试题应于2014年3月15日前寄到北京理工大学报考点,试题接收人:秦彦超。

  在广东、香港、澳门报考点应试考生的试题均应于2014年3月15日前寄到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报考点,试题接收人:曹刚。香港、澳门报考点的试题将有专人转送,试题不得直接寄往香港、澳门报考点。

  各招生单位务必严格按上述要求及《2014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进程表》(附件1)规定的时间及时将试题寄出。

  (四)初试和评卷。

  1.初试地点:

        北京市:由北京理工大学安排

  广州市:由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安排

  香 港:由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安排

  澳 门:由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安排

  艺术类专业的考试由招生单位自行安排

  2.初试时间:初试日期一般为每年4月的第二个周六、周日。

  2014年初试时间为4月12日至13日。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安排在4月13日9:00-15:00进行。

  3.评卷工作由各招生单位参照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入学考试评卷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

  初试成绩由招生单位通知考生。

  (五)复试。

  复试是研究生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专业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创新精神和创新精神及综合素质等,是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身份信息、学历(学位)证书(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报名材料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复试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由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规定自行确定,并通知考生。

  (六)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考生的报名资料、初试和复试成绩、体检结果等,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录取名单。录取标准原则上与内地(祖国大陆)考生相同。

  录取名单和录取数据库(结构同报考库,见附件3)由招生单位于2014年5月20日前报送所在省(区、市)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按规定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同时,招生单位将录取名单通知有关报考点,并将录取通知书直接寄发考生本人。录取名单纳入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范围。

  新生应于2014年9月中旬前报到入学。具体时间由招生单位在“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新生报到时,由招生单位进行身体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书面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根据就读专业的不同,全日制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为二年至三年;全日制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兼读制硕士生或兼读制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不超过五年。

  课程学习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可获相应的学位证书。

  八、违规处理

  对在报名、初试、复试、录取中有违规或作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学籍、学历、学位。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因管理工作不力、失职导致试题失、泄密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考务工作存在严重问题、复试走过场的招生单位,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屡次发生问题,影响招生工作声誉的,将给予暂停或停止招生处理;对违反规定参加辅导活动的教师,招生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附件:

  1.2014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进程表  

  2.招收港澳台地区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袋标准样式

  3.招收港澳台地区研究生数据库结构及字段说明   

  点击下载:附件2:E台地区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袋标准样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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